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社会整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步伐执行。。参照公务员制度治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整体,,,,遵照国家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治理的有关划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实验企业化治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开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务部分凭证企业国有资产监视治理的有关划定实验监视治理。。
第五十七条 地方财务部分制订的外地区和本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治理规章制度,,,,应当报上一级财务部分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治理实验步伐,,,,由财务部会同有关部分凭证本步伐制订。。
第五十八条 境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步伐由财务部另行制订。。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员步队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特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治理步伐,,,,由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装警员步队和有关主管部分会同财务部另行制订。。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订行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步伐的,,,,由财务部会同有关主管部分凭证本步伐制订。。
第五十九条 本步伐中有关资产设置、处置惩罚事项的“划定限额”由省级以上财务部分另行确定。。
第六十条 本步伐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治理的划定与本步伐相抵触的,,,,凭证本步伐执行。。